各县(市、区)医保经办机构,有关医疗机构、零售药店:
为切实做好2021年赣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准入工作,鼓励和引导各类医药机构公平竞争,促进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良好服务,根据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)、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)文件精神,按照《赣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准入和退出实施细则(试行)》(赣市医保字〔2020〕40号)要求,现就开展2021年赣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准入工作有关事项,特此通告。
按照依法依规、节约政府公共资源、集中高效的原则,医保定点申请评估材料受理时间从2021年6月23日起至7月10日止。医药机构可根据本通告有关要求,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如实提交申报材料,逾期不纳入本次评估。
附件:1.2021年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准入注意事项
2.各县(市、区)医保经办大厅通讯录
3.赣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
4.赣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
5.赣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表
6.赣州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
7.赣州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准入申请汇总表
8.承诺书
赣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
2021年6月21日